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福建省定价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
闽发改商价〔2022〕503号
各市、县(区)发改委(局),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:
为贯彻落实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》(闽政〔2022〕14号,以下简称2022版定价目录),做好政策衔接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坚持依法定价。对于2022版定价目录中保留的定价项目,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》等规定制定价格,依法履行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、听取社会意见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,做到定价行为规范、程序合法。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、法无授权不可为,严格按照2022版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项目、定价权限、定价范围制定价格,不得越权定价。
二、做好新旧目录的衔接工作。各地要认真对照2022版定价目录,及时全面清理现行价格收费政策及定价批费文件,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发布;该修订的要修订,该废止的要废止,确保各项政策衔接顺畅、过渡有序。对于调整定价权限的项目,承接主体要主动加强业务学习和沟通衔接,切实履行好定价职责。2022版定价目录实施后,继续列入定价目录、但定价权限发生变化、其价格标准及相关政策需要继续执行的,可暂按其现有规定执行。
三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,密切关注市场动态,及时发现预警苗头性、倾向性、潜在性问题,防范价格异常波动。积极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完善监管措施,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。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,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,积极营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环境。
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2022年6月20日
(此件主动公开)